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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QHJ 0001 S-2020 和记酱料包(半固态调味料)

2021-05-12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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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01    

本标准根据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制定。

本标准由贵州省石阡和记绿色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批准。

本标准由贵州省石阡和记绿色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季伟、王永斌、唐军华、李国富、许敏、陈勇、王娇娇、吴正琴、吴欢、滕树莉、文光雄、李娟。

 

 

 

 

 

 

 

 

 

 

 

 

 

 

 

00002和记酱料包(半固态调味料)

00002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和记酱料包(半固态调味料)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贵州省石阡和记绿色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和记酱料包(半固态调味料)

00002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 27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的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的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H/T 1013 香菇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DBS52/ 013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贵州辣椒干 

T/GZSX 025 贵州酸汤调味料

国家质检总局2005)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000023 术语和定义

00003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和记酱料包(半固态调味料)

植物油、辣椒干和/或酸汤调味料(西红柿、鲜辣椒)为主要原料添加鸡肉(或牛肉、猪肉、羊肉、鸭肉、鹅肉)、香菇、豆干、洋葱、食用盐、香辛料、谷氨酸钠等其他辅料。按照产品不同种类,使用上述原辅料中的几种或多种,经炒制、包装等工序加工而成可直接食用的半固态调味料。

技术要求

4.1  原辅材料要求

4.1.1 植物油应符合GB 2716的规定。

4.1.2 辣椒干应符合DBS52/ 013规定

4.1.3 酸汤调味料应符合T/GZSX 025的规定。

4.1.4 西红柿、鲜辣椒、洋葱应新鲜、无腐烂,应符合GB 2763规定。

4.1.5 鸡肉、牛肉、猪肉、羊肉、鸭肉、鹅肉应符合GB 2707的规定。

4.1.6 香菇应符合GH/T 1013的规定。

4.1.7 豆干应符合GB 2712的规定。

4.1.8 食用盐应符合GB 2721的规定。

4.1.9  香辛料应符合GB/T 15691的规定。

4.1.10 谷氨酸钠应符合GB/T 8967的规定。

4.1.11 其他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

 

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将适量试样置于干净的白色盘(瓷盘或同类容器)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色泽、组织状态、杂质,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后,品其滋味

滋味及气味

具有该产品特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无异嗅

组织状态

含油型半固态,无霉变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检验方法

水分/(g/100g)                      

80

GB 5009.3

氯化物(以NaCl计)/(g/100g)a       

15

GB 5009.44第三法

酸价(以脂肪计)(以KOH计)/(mg/g) b         

≤5.0

GB 5009.229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0.25

GB 5009.227

铅(以Pb/mg/kg  

0.9

GB 5009.12

 (以As计)/(mg/kg)

0.5 

GB 5009.11

a 与 1.00 mL 硝酸银标准滴定溶液[c(AgNO3 )=1.000 mol/L]相当的氯化钠的质量为 0.0585,单位为克(g)。

b  不适用于配料添加了酸汤调味料的产品。

4.4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b

5

2

104

105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2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

沙门氏菌

5

0

0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

5

2

102

104

GB 4789.10 第二法

a  样品的采样和处理按GB 4789.1执行。 

b  不适用于配料添加了酸汤调味料的产品。

4.5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4.6  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

4.7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4.8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按JJF 1070的规定进行。

4.9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同批投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的同品种产品为一批。

5.2 抽样

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2kg(不少于8个独立包装)样品。将样品分为2份,其中3/4作为检验样品,1/4作为备检样品。

5.3 检验

5.3.1 出厂检验

5.3.1.1 出厂检验应逐批进行,经检验合格后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

5.3.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水分、氯化物、酸价、过氧化值、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5.3.2 型式检验

5.3.2.1 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本标准4.2~4.8项目及标签。

5.3.2.2 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主要原、辅料产地或加工工艺发生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连续停产3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5.4  判定

5.4.1 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

5.4.2 在受检样品中,若发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检,判定结果应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进行复检。

6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标签、标志

6.1.1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应符合GB 28050的规定。

6.1.2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6.2  包装

 包装应采用密封、防潮包装;包装材料应干燥、清洁、无异味、无毒无害,且符合食品包装材料卫生标准的要求。

6.3  运输

运输工具要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防雨、防潮、爆晒;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装、混运。

6.4  贮存

贮存时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污染,应存放于清洁、干燥、无异味的仓库中,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潮湿的物品同处贮存。产品应堆放在垫板上,且离地、离墙,中间留出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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